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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有一些家长等朋友纷纷询问有关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和高考加分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出处。为了让家长等有关朋友准确掌握这方面的政策,更好地决策孩子学习围棋的目的、目标和方法,特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有关围棋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及出处
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03月 制定并发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其中,《围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为:
第一条:围棋的技术等级
一、围棋棋手现在的技术等级有专业段位和业余段位,专业段位分为初段、二段、三段至九段等九个等级。初段最低,九段最高;业余段位分为1段、2段、3段至7段等七个等级。1段最低,7段最高。作为内部训练的参考依据,1段以下也可以制定级位,1级最高,逐级降低。
二、专业八段和九段棋手为国际级运动健将;专业五段(含五段)以上的棋手为运动健将;专业四段至初段、业余7段和6段为一级运动员;业余5段和4段为二级运动员;业余3段至1段为三级运动员。
三、专业棋手的等级分是反映棋手当前技术水平的数据化指标。不与围棋棋手的等级称号接轨。
四、在国际、国内的重大比赛中获得成绩者,亦可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条:专业段位的获得与升段
一、围棋段位赛和定段赛每年举行一届。
二、定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院、棋社的接近初段水平的少年棋手,可报名参加定段赛。成绩优秀者,可获得初段称号。每年定段人数由中国围棋协会根据报名人数在赛前确定并公布。
三、升段:在全国围棋段位赛中,弈满规定的局数(简称“责任局数”),获得一定的平均分,即可升段。
四、段位赛的编排由电脑完成,电脑程序的设计按下列原则:
(一)每年进行12轮比赛。
(二)棋手按成绩分成高线和低线,优先安排同段同线棋手进行对局,然后安排差一档次的棋手对局,但相同的对手原则上不重复相对。
(三)高线划分原则为:A:连胜两局升段者。B:最近六局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C:最近三局连胜。
(四)尽量考虑先后手的平衡。
(五)责任局数和平均分不受届数的限制,计算升段可任取一组比赛成绩。
(六)升段后即按新的段位编排和记分。
等级表:
一级运动员:专业段位1-4段;业余段位6、7段。
比赛成绩:全国个人赛7-32名(女子7-16名),全国少年赛前3名 。
注:获等级表中的比赛成绩即可申报相应的等级运动员称号,但段位的取得与升段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女子参加男子比赛成绩有效,全国女子个人赛的成绩亦可按本表申报,但其它女子比赛者暂不列入此序列。
二、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的具体政策规定及出处
每年的有关高考加(降)分的优惠政策,都是在教育部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做出规定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是一年一定,当年有效,并不是持续多年生效,虽然大体上政策是连续的,但还是可能有些变化,这一点请大家注意。
高考加(降)分优惠政策一般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制定和落实的:教育部制定全国的总的政策,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本省的具体政策,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这就是说,虽然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政策,但各省(市、区)相互之间还是可能有所差别的。所以,有关朋友还不要忘记查本省(市、区)的有关文件规定。
2005 年教育部对有关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三、围棋二极运动员审批权限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中规定的:
第一条 为了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第三条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二、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国际级运动健将授予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及在正式国际比赛中,成绩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制订和公布。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第五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各级体委可以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运动员,除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须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外,其它各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订。
第八条 各个系统和各级组织所举办的运动会,凡符合国家体委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运动健将的成绩有该项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一级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二级以下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都可以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委批准。各单位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呈报正式申请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本年度内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凡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和证章,少年级运动员只发证章,不发证书。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相同技术等级称号时,只发给证书一份、证章一枚;如获得两个以上不同技术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发给证书和证章。所获各技术等级称号和成绩均应登记在证书内。等级运动员运动成绩提高到上一级标准者。经批准后另发证书、证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体委公布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国家体委。 |